Anti-Bartlett Claus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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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句话结论:Anti-Bartlett clause 是信托契约中限制 trustee 监督底层公司业务义务的条款;它可以排除一般监督义务,但不应被理解为 trustee 在已知欺诈或严重异常时仍可完全不作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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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解释 Anti-Bartlett 条款在家族信托结构中限制 trustee 对底层公司监督义务的功能、边界与中国家庭语境下的常见误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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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义
Anti-Bartlett clause 是 trust deed 中常见的一类条款,用于规定 trustee 在持有底层公司股份时,不需要主动介入、监督或管理该公司的业务和投资决策。其名称来自 Bartlett v Barclays Bank Trust Co Ltd 一线案例背景,后续在离岸信托实务中发展为一种标准化条款。
在典型家族信托中,trustee 往往不直接管理全部投资,而是持有一个或多个底层公司。底层公司再持有私行账户、房地产、基金、营运公司股权或其他资产。Anti-Bartlett 条款的功能,是把 trustee 的角色限定为持股和信托管理,而不是底层公司的投资董事或经营管理者。
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条款
如果没有 anti-Bartlett clause,受益人在投资亏损后可能主张:trustee 作为底层公司股东,应当监督底层公司董事、银行经理或投资顾问。如果 trustee 没有及时介入,就构成 breach of trust。
但实际操作中,客户常常希望:
- 继续由自己、家办或投资顾问做投资;
- trustee 不干预底层公司;
- 保持行政成本较低;
- 避免 trustee 因不了解商业资产而过度保守。
Anti-Bartlett 条款就是为这种需求设计的责任边界。
常见误解
误解一:有 anti-Bartlett 条款,trustee 就完全没有责任
不对。条款可以排除一般监督义务,但 trustee 仍有不可完全消灭的核心义务,例如按信托文件行事、保存信托财产、善意履职、避免利益冲突等。若 trustee 已经知道严重异常或欺诈风险,仍可能需要采取行动。
误解二:anti-Bartlett 条款越宽越好
不一定。条款越宽,越要和投资授权、报告机制、底层公司董事责任、家办职责、受益人信息权配合。否则未来一旦亏损,各方会互相推责。
误解三:这个条款只保护 trustee,不影响 settlor
不完全。对 settlor 来说,该条款也意味着:如果你希望自己或家办继续掌控投资,亏损后不一定能追 trustee。客户必须提前理解“控制权”和“追责权”之间的交换。
中国家庭视角
很多中国一代企业家希望实现:
投资还是我说了算,出了问题 trustee 要负责。
Anti-Bartlett 条款恰好说明这两件事不能同时最大化。如果 settlor 或家办继续控制投资,trustee 的一般监督责任通常会被限制;如果希望 trustee 负责监督,就必须给 trustee 信息、权限和费用。
因此,设立时必须问:
- 谁真正做投资决策?
- trustee 是否有权否决异常交易?
- 底层公司董事由谁任命?
- 投资亏损时谁承担责任?
- trustee 是否有年度审查义务?
- anti-Bartlett 条款是否排除到“过度”程度?
关联页面
- Zhang Hong Li v DBS Bank
- Ivanishvili v Credit Suisse Trust
- Investment powers
- Trustee indemnity
- Family office investment mandate
参考来源
- Zhang Hong Li v DBS Bank secondary notes, HK Lawyer / Conyers / UCL.
- Ivanishvili v Credit Suisse Trust [2024] SGCA(I) 5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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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:2026-04-29 · 编辑部